(2017)川03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联明与胡长林、潘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联明,胡长林,潘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97号原告:李联明,男,1956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长林,男,1989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潘益平,男,1986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联明与被告胡长林、潘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李联明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联明以与被告胡长林、潘益平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联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李联明负担。审判员 李正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