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利锋与张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锋,张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57号原告张利锋,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朝刚,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日,住禹州市。原告张利锋诉被告张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张利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朝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利锋承担。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