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毛柱锋与陈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柱锋,陈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柱锋,男,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被执行人:陈英雄,男,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毛柱锋与陈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鄂1223执60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英雄所有的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渝H890**),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申请执行人毛柱锋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英雄所有的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渝H89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