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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美宜佳(福建)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刘志华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274号刘志华:美宜佳(福建)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美宜佳(福建)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2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你负担。具体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美宜佳(福建)便利店有限公司偿付80000元及2015年1月至10月的服务费432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元,执行费116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地址:邮编:421400联系人:联系电话:137893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