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叶清疆、福建省德化同发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清疆,福建省德化同发水电有限公司,陈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叶清疆,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同发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26444049T,住所地:杨梅乡西墘村。被执行人:陈开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叶清疆与福建省德化同发水电有限公司、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同发水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