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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传忠与徐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忠,徐梦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3232号原告:刘传忠,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郑州市��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民,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梦圆,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广林,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传忠与被告徐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民、被告徐梦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传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9日到2017年2月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给冷莎莎账号汇款305000元。2017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借条,称随后归还,但至今没有归还,特依法起诉。被告徐梦圆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29日、2月1日(两笔)、2月2日分四笔向冷莎莎62×××24的银行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305000元。2017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一份。诉讼中,原告称其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款项转给冷莎莎的银行账号,并提供138××××7596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被告否认其使用138××××7596给原告发过短信。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在原告威逼之下迫不得已所写,并为此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四组予以印证,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否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系138××××7596手机卡号的使用人,本院对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冷莎莎转款行为系受被告委托所致。被告虽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该借条的形成存在胁迫的成份,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上看,不能得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传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传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亚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