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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耀与被执行人訾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耀,訾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耀,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訾慧杰,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耀与被执行人訾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訾慧杰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有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訾慧杰在神木县孙家岔镇XX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