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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92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代理人卢喜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某甲由原告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给付标准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0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4日生男孩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后被告以打工为由常夜不归宿,也不照管孩子。和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我关心孩子。我们有共同财产。2017年3月,原告打我,我才离家的,至今未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就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努力经营好来之不易的婚姻,胸怀大度,取长补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持。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亦应摒弃前嫌,和好如初,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