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714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