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755赵XX与冯正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冯正贵,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冯正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冯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XX各项损失合计79790.05元(不含冯正贵垫付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0元,鉴定费136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2476元,被告冯正贵负担33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冯正贵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于2018年6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75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