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焕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焕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焕亮,曾用名田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焕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11时许,在董某1的万丰渔具店内,被告人田焕亮在董某1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董某1手机把40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上,而后其将该款挥霍。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焕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田焕亮的供述、董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焕亮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焕亮盗窃董某1银行存款,给被害人董某1造成损失4000元,应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焕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焕亮退赔董文春经济损失4000元。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五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