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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柯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柯阳,缪忠平,柯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11路。负责人:林建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柯阳,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缪忠平,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柯陈明,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浙0324执8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柯阳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外窑村繁荣路38号(不动产权证号:04000465)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柯阳已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阳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外窑村繁荣路38号(不动产权证号:04000465)的房屋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达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