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学根与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根,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48号原告:潘学根,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华帆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X5F34C(1-1)。法定代表人:焦玉龙,该公司经理。原告潘学根与被告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潘学根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根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学根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