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谭仁力、刘和平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谭仁力,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谭仁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和平,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谭仁力、刘和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1249.82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谭仁力、刘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谭仁力、刘和平银行存款或收入21969.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