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隋海涛与被申请人关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隋海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威,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昆,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隋海涛因与被申请人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4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隋海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与其恋爱期间将12万元存入其账户,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欠据,录音材料、收条及银行流水帐,并参考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9万元的法律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虽申请人否认,但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隋海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梁春雨审判员田水春代理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