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杏敏、崔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杏敏,崔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16号申请人:刘杏敏,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崔亚南,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申请人刘杏敏诉被申请人崔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亚南名下的冀T×××××轿车予以查封,同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亚南的银行存款7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刘杏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亚南名下的冀T×××××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崔亚南的银行存款7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杏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