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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忠信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红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忠信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红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忠信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红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原审被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申保生,经理。上诉人安阳市忠信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阳市忠信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立案审查程序违法,裁定审查事实不清,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同意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起诉,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在合同签订地解决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管辖协议,原审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