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蔡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蔡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家属楼东一层。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云波,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蔡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云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蔡云波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259号2号楼1单元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蔡云波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