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1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链买卖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蔡金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13935号 原告: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柯文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链,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5。 原告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链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晋江市恒利达油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审 判 员  洪肇鑫 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