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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振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民初740号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北环路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振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莫英军,被告黄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852.12元、水费600.1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公共分摊费用326.6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31元,共计6465.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自2013年4月开始拒付物业服务费,2015年10月开始拒付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原告遂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上述诉请。被告黄振强辩称,其确实未��纳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也未交纳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但其未交纳上述费用是因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其不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有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原、被告在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代被告垫付了相关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被告在经原告多次追收上述费用后,均未依约支付上述相关费用,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52.12元,以及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水费600.1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公共分摊费用326.63元,依据充分,本���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524.31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案违约金应以实际欠款数(详见欠费清单)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分段计付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其不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上述意见,因无合同约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振强应于本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852.12元、水费600.1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公共分摊费用326.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分段计付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黄振强负担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覃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维莉附:原告梧州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欠费清单序号欠费项目欠缴月份实际欠款数1物业服务费2013年4月78.62物业服务费2013年5月78.63物业服务费2013年6月78.64物业服务费2013年7月78.65物业服务费2013年8月78.66物业服务费2013年9月78.67物业服务费2013年10月78.68物业服务费2013年11月78.69物业服务费2013年12月78.610物业服务费2014年1月78.611物业服务费2014年2月78.612物业服务费2014年3月78.613物业服务费2014年4月78.614物业服务费2014年5月78.615物业服务费2014年6月78.616物业服务费2014年7月78.617物业服务费2014年8月78.618物业服务费2014年9月78.619物业服务费2014年10月78.620物业服务费2014年11月78.621物业服务费2014年12月78.622物业服务费2015年1月78.623物业服务费2015年2月78.624物业服务费2015年3月78.625物业服务费2015年4月78.626物业服务费2015年5月78.627物业服务费2015年6月78.628物业服务费2015年7月78.629物业服务费2015年8月78.630物业服务费2015年9月78.631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5年10月133.232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5年11月141.9333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5年12月121.3334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1月144.5335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2月144.4236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3月134.0737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4月134.6238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5月134.3939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6月136.7140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7月159.7641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8月157.7842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9月143.0543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10月137.1544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11月137.9645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6年12月133.3146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7年1月144.7147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7年2月132.5748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7年3月132.849物业服务费、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分摊费用2017年4月78.64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