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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世权与梁伟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权,梁伟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936号原告:朱世权,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梁伟兰,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朱世权与被告梁伟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朱世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梁伟兰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朱世权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