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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552号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现任理事长。被执行人XX,男,回族.被执行人李喜娥,女,回族.被执行人金平顺,男,回族.被执行人马连喜,男,回族.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0223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措施;二、对XX、李喜娥、金平顺、马连喜名下所有的房屋、车辆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