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官良与李德国、任玉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官良,李德国,任玉梅,李翠翠,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06号原告:卢官良,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国,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任玉梅,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翠翠,女,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第三人: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书华,主任。原告卢官良与被告李德国、任玉梅、李翠翠、第三人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卢官良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官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卢官良负担。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