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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张风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张风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风才,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杰,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风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智晶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