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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建航、张居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航,张居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居周,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航与被执行人张居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给付案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