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孟来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英,孟来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2892号原告:吴凤英,女,47岁,蒙古族,个体。被告:孟来山,男,40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英与孟来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英因被告孟来山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