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孟来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英,孟来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2892号原告:吴凤英,女,47岁,蒙古族,个体。被告:孟来山,男,40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英与孟来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英因被告孟来山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