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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学干与张海萍、殷凤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干,张海萍,殷凤华,曾国华,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干。被执行人张海萍。被执行人殷凤华。被执行人曾国华。被执行人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华,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学干与被执行人张海萍、殷凤华、曾国华、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干依据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张海萍、殷凤华、曾国华、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殷凤华已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400元,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学干于2017年4月21日提起的对被执行人张海萍、殷凤华、曾国华、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