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814龚仁林与房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仁林,房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14号原告:龚仁林,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学军,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仁林与被告房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仁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