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与董彦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董彦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10号原告: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四宏,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彦垒,男,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与董彦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于年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衡水市宏途家庭农场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