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燕、郑福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郑福举,郑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福举,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亚清,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郑福举、郑亚清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被执行人赔偿款124353.48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