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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燕、郑福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郑福举,郑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福举,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亚清,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郑福举、郑亚清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被执行人赔偿款124353.48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