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永奎与王书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奎,王书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706号原告:朱永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书林,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阳县众兴镇某中学。原告朱永奎与被告王书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永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朱永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