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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康爱云与黄添辉、黄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爱云,黄添辉,黄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60号原告:康爱云,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由惠安县净峰镇塘头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添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振良,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爱云与被告黄添辉、黄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爱云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审 判 员  陈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清艺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