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康爱云与黄添辉、黄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爱云,黄添辉,黄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60号原告:康爱云,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由惠安县净峰镇塘头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添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振良,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爱云与被告黄添辉、黄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爱云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审 判 员 陈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清艺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