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炯培、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炯培,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吴炯培,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李晓鹏,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秀厢大道***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22701198411130810。吴炯培申请执行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鹏所有的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