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0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淑梅与黄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梅,黄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0869号原告:许淑梅,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宾,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廖淑莲,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淑梅诉被告黄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许淑梅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许淑梅负担,余下受理费44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许淑梅。审 判 长 刘柳恩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