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松旭与付宝强、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旭,付宝强,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72号原告:赵松旭,男,生于1969年11月3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付宝强。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雅雯。原告赵松旭与被告付宝强、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松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2015年11月18日,被告付保强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万元,并口头约定短期(一个月内)不计利息,超过一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其中200万元由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松旭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付宝强、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限公司住所信息不明确,造成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松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赵松旭。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