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春秀与任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秀,任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秀,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永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秀与被执行人任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6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667.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永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手续,但未实际扣押该车。现被执行人任永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春秀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