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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永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30号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安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