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永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30号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安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