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5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菊丽申请执行姚安县绿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丽,姚安县绿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陈菊丽,女,姚安县人。被执行人姚安县绿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陈菊丽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本院(2017)云2325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保全标的物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保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发厅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