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549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