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549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崔维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