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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文松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文松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41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该公司清欠办科员。被告:文松花,男,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松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雁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