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红艳申请执行崔红周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艳,崔红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红艳,女,2005年9月3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大水塘村。被执行人:崔红周,男,1971年05月06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板桥镇幕补村委会路克村。本院于2016年8月05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9.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崔红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及房产,本院于2017年5月9日找到被执行人崔红周做了财产调查笔录,崔红周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