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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陈英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陈英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主要负责人:王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刚,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英昊,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英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6)津860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6)津860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不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不服金额共计11178元;2.原审及再审诉讼费由陈英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英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依据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不应赔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英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法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陈英昊依法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陈英昊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主张10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对该金额计算无异议,陈英昊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车上人员韩学军医药费1178元和救援费12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无异议,法院照准。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因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津宝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