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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博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张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Lxx**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复兴城上桥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道路护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场后对张博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张博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张博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张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XX**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复兴城上桥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道路护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场后对张博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张博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张博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班某某的证言,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博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志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陈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