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红萍周运东与信永喜易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运东,程红萍,信永喜,易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56号申请人周运东,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程红萍,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信永喜,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易容,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周运东、程红萍与被申请人信永喜、易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运东、程红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信永喜、易容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运东、程红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