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付强与乔建霞、乔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强,乔建霞,乔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457号原告:高付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告:乔建霞,女,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乔崇龙,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高付强与被告乔建霞、乔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高付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高付强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