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付强与乔建霞、乔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强,乔建霞,乔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457号原告:高付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告:乔建霞,女,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乔崇龙,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高付强与被告乔建霞、乔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高付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高付强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