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肖超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825号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苏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法定代表人肖建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超奇,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娄底市。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肖超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肖超奇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4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高溪洗煤有限公司、肖超奇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4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