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超与郑利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郑利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298号原告:冯超,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郑利润,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冯超与被告郑利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冯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万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郑利润在2016年1月19日称其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此欠款。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此20万元的欠款及拖欠期间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郑利润的准确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郑利润进行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冯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