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与被告王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王兴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232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钢嘎木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告:王兴文,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诉被告王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音博日格嘎查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尔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