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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峰,马莉,于文兵,于茂玲,李培英,李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9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峰,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马莉,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于文兵,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于茂玲,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培英,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培文,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峰、马莉、于文兵、李培英、李培文、于茂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范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