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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红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梁红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101号之一原告:王辉,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红伟,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梁红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