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红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梁红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101号之一原告:王辉,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红伟,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梁红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苗苗 来源: